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护城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护城河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 征收的公告 为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兖州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西护城河棚户区房屋。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部门是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龙桥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是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 东起西御桥南路、西至龙桥南路、北起府河、南至南护城河路范围内按规划确定的片区(其中不含:民族小区1-12#楼、永丰村委会两侧19户二层门头、兴达酒业民族小区西邻三栋住宅楼、兴达酒业西侧两层酒厂职工家属住宅楼、永丰小区楼房及二层联排楼、法院住宅楼、新兖教委住宅楼、新城开发住宅商业楼、新义村小康楼、医院、赵家村三排住宅楼及楼南东西小路向东至第三个胡同以南住宅、大统矿业宿舍、豪联肠衣有限公司、兖州长兴工矿配件厂、富阳建安公司、公路局、汽运加油站、永丰家俱厂、龙桥南路东侧沿街商业房、西御桥路西侧沿街新世纪路指挥部开发建设的商业房、烈士陵园等)。涉及居民约户,单位约44家,征收房屋面积约30万平方米。 三、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区各级相关法规政策。 四、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后方案。 五、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年11月22日,进行房屋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 六、征收当事人权利义务 1、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和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它事项 1、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公告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事项仅适用于本次西护城河棚户区房屋改造工程建设。 年10月3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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